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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原创文章  时间:2007-11-16 12:04:26  点击查看评论

 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于义务人来说 ,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请求权的根据   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犯而又产生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 :①侵权行为。这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伤害他人人身或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责任也叫合同外责任,或非合同责任 。②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这是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设备 、场地 、资金、技术等,从而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时,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也叫合同责任。
    损害赔偿的性质   包括:①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因此,必须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指赔偿实际损失的范围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债权人由于赔偿损失所得到的利益 ,在合同责任中不能超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所能得到的利益 ;在非合同责任中不能超出他的权利未受到侵犯前的实际利益。债权人不能因为赔偿损失而得到额外的收益。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由于债的不履行或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债权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均在赔偿之列。损害赔偿的这种补偿性质正是民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②制裁性。损害赔偿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质。债务人不仅不能因为自己的不履行债务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得到任何经济上的便宜,全部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还会给债务人带来相应的或更大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这种制裁职能有利于促进债务人去认真履行债务。③附带性。损害赔偿在中国的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中还具有附带的性质。在债的不履行中,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当是实际履行,只有在实际履行是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债权人不要求继续履行时,才可以用金钱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这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同,因为在侵权行为中,金钱赔偿是补偿财产损失的最主要、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
    赔偿损失的范围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包括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积极损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对债权人财产造成的减少和损坏;一是由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使债权人多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消极损失,它是指如果债务人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不实施侵权行为时,债权人本来会得到的收入。这种“失去的利益”必须是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如不缺勤即可得到的工资、物货到手即可取得的盈利等,所以它仍然是债权人实际的损失,而不是臆想的损失。
   损失既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损失,也称精神损失,如给债权人的信誉及其他人身权造成的损失。许多国家都允许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   主要有:①债务人违约而不履行债务或加害人侵权行为的事实。②债权人(受害人)损害的发生。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或加害人侵权行为与债权人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④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无论债务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一般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大小无关。
    债权人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义务或侵权行为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后者应尽力减少损失的发生 。由于债权人未采取可能的措施或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而使损失扩大的,债权人也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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